有问:
因为门牌上写了“逍遥镇”三个字,河南省焦作市的多家逍遥镇胡辣汤商户突然收到了法院传票,而起诉他们的,是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的逍遥镇胡辣汤协会。
经查,有7件与“逍遥镇”相关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获得核准注册。最早于年1月15日提交,注册在第29类胡辣汤上;另外有一个“逍遥镇”商标于年2月28日被注册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。
那么,逍遥镇是一个地名,是不是被注册了商标之后,别人就不能使用了呢?
有答:
首先,既然逍遥镇已经被注册成了商标,那么他人就不能用这三个字进行商标性的使用。
所谓商标性的使用,就是表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使用。例如,作为商业标记用在产品包装上。
有人可能会说:逍遥镇是一个地名,任何人都不能垄断一个地名的使用。
的确是这样的,谁也不能垄断地名的使用,法律也有规定。
《商标法》第五十九条: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、图形、型号,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数量及其他特点,或者含有的地名,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。
所以这里的关键问题是:什么叫做正当使用?
商标由文字图形等符号构成,这些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等符号有其本来的含义。本来的含义,我们可以称之为第一含义。
例如,长城的第一含义是我国的万里长城,但是被人注册成酒类上的商标之后,就有了第二含义,即长城牌葡萄酒。如果有人在第一含义使用长城,说的是万里长城。那这种情况下,不用经过商标权人的授权,属于正当使用。
再举个例子:两面针是一种中草药,可以作为牙膏里的成分,这是“两面针”的第一含义。假如有人把“两面针”注册成了牙膏上的商标,别人说其牙膏成分中包含两面针,这种使用也是第一含义上的使用,属于正当使用。
回到逍遥镇商标,也是一样的。逍遥镇是一个地名,因为他的第一含义。当“逍遥镇”作为一个地名来使用的时候,就是正当的使用。例如,公司在逍遥镇,就在包装上如实写上了,不用经过商标权人的授权。但是,如果把“逍遥镇”突出显示在商标注册的商品或者商品的外包装上,起到了表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,那就属于商标性使用,而非正当使用,可能构成侵权了。
根据最新消息:针对近日“逍遥镇胡辣汤协会”对“逍遥镇”商标维权一事,11月21日晚间,河南省西华县胡辣汤产业发展中心发布情况说明,已责令“逍遥镇胡辣汤协会”暂停目前正在开展的工作。